1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饭馆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、游艺厅(室)、公园、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、候诊室、候车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棋牌室这几类公共场所,申请人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:
(1)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;
(2)房产证及(或)房屋租赁合同;
(3)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、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;
(4)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;
(5)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(可从www.hs.sh.cn下载)。
2、对实行现场审核的宾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、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、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、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、足浴这几类公共场所,申请人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:
(1)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;
(2)房产证及(或)房屋租赁合同;
(3)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、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;
(4)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;
(5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;
(6)美容、美发、沐浴、足浴等场所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。
3、实行告知承诺和现场审核的所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:
(1)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、符合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》(GB/T17220-1998)规定的检测报告;
(2)从业人员(包括临时工)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。